立案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9: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04页(384字)

亦称“提起刑事案件”。

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事件或民事纠纷案件,经审查后,决定交付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检举、控告、自首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后,如确定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而确有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如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或自首人;如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虽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或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对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决定立案或不立案,须制作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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