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4: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4页(446字)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审判管辖分为三类:(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诉讼的价额,划分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这也是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通例。(2)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根据法院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同级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四种:其一是地区管辖,即按照法院管辖区和当事人的户籍、居住地确定的管辖;二是选择管辖,即按照诉讼标的特殊性和管辖上的可选择性确定的管辖;三是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四是专属管辖,即按诉讼标的特殊性质,案件归一定法院专门管辖。

(3)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时,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因某种原因,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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