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6: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31页(291字)

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的一种组织制度。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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