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7: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35页(802字)

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划分给不同的法院审判,这是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正确划分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保证各级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数量。审判管辖通常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1)级别管辖也叫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法律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美、法、德、日和苏联等国,对不同的刑事案件都是根据上述方法来划分级别管辖的。我国的法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的法院审判。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的问题,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审判的问题。

各国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除犯罪地外还有其它标准,各国规定稍有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法院审判。一定案件由于它与专门业务有关,由一般法院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在英、美和苏联有军事法院。中国的专门人民法院除军事法庭外,还包括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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