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7页(777字)

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且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受理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