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国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6: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73页(413字)

国家立法机关。

由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议员)组成。宪法规定:议员人数为270名,每10年,按人口增长的比例增加议员人数。每个议员都对全体人民负责,有权对国内外一切问题发表意见。

议员在行使职责时的言论不予追究。

议员有权要求部长回答其管辖范围内的问题。10名以上议员签名要求,议会可质询内阁和任何一位部长。议会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出席才有效。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提案必须交监护委员会审查。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法律;有权解释普通法律,但这不能妨碍法官对这些法律作出自己的解释;任何提案必须经至少15名议员提议,才能交议会讨论;有权调查国家的一切事务;批准同外国签订的一切条约、合同、协定;改动国家的边界线,须经国民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四的多数同意;非经议会批准,不得转让国家财产,不得在国内外发放或接受贷款或无偿援助,不得雇用外国技术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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