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8: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1页(345字)

亦称“行政申诉”或“行政复核”。

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请求原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级部门重新调查裁决的活动。它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之一,也是广义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我国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时,可在接到裁决后7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其他一些行政法规也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5天、10天、15天或1个月不等。超过这些法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将不再接受。

行政复议对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避免行政专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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