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8: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3页(342字)

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司法程序对行政纠纷和行政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程序和制度。

广义的行政裁判还包括独立的行政法院实施行政司法权力的程序和制度。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判的程序是:听证,即由行政机关听取有关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的事实;审查,即在听取有关行政争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和法律审查;裁定,即根据有关审查的事实情况,运用相应的有关政策、法律对争议和案件作出裁决;上诉,争议或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定,可以上诉到法院,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上诉到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等国上诉到行政裁判所或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的行政裁判程序也经历上述四个阶段。

最高行政法院对于不服下级行政法院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而上诉的行政案件有终审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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