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0: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8页(674字)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临时性集体领导机构。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通常由下列人员组成:党和国家领导人,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央党、政、军机关有关负责人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中有显着成绩的企业家、劳动模范、英雄人物和知识分子等各界代表人物,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代表团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决定除依法应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交付大会表决;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草案;决定对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方式;决定大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等等。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以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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