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3页(496字)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该决定修改和补充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九十九条,还规定了对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刑。其主要内容有: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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