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5: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41页(445字)

1919年7月17日颁布生效,共十一章九十五条。

该宪法规定,芬兰是主权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议会中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议会实行一院制,由200名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权。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300人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团由选民直接选出。

总统每届任期为6年,可连选连任。总统在立法方面,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或对现行法律的修改、解释或废止提出建议;决定政府提出的法案是否交议会审议;签署、公布业经议会通过的法律或直接颁布法令。

在行政方面,任命总理和部长,决定内阁的组成;监督国家行政管理;任命驻外使节;代表国家与他国缔约、宣战或媾和;兼任国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在司法方面,有权宣布特赦、免刑或减刑。

国家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拥有终审权。非依照制定宪法的一般程序,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解释或废止,也不得变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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