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最高苏维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7: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48页(636字)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和监督机构。

成员为542人,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实行两院制,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权利平等。

苏联最高苏维埃活动是经常性的。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负责召集。

其职权是:通过苏联法律,规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原则;规定苏联人民代表的选举,批准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人选,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议批准政府人员组成和改变政府人员组成;选举人民监督委员会、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国家公断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和苏联国家仲裁署署委员会。确立加盟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的组织活动的一般原则;确定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原则;批准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对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对向外国提供贷款和援助以及对同国外签订借贷协定实行监督;确定国防和确保国家安全的基本措施;确定军衔、外交衔级、荣誉称号和其他专门称号;设立苏联勋章和奖章;颁布大赦令;有权取消苏联部长会议的决定及命令;有权撤销不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的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命令;宣布总动员、局部动员或战争状态,通过动用武装力量的决定;解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外的苏联管辖的其他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苏联总统的建议对苏联政府表示不信任,促使政府辞职,此项决定应由其成员至少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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