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42: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73页(962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的名额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特别多的省不超过85人;自治州、市13人至35人,人口特别多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市辖区11人至19人,人口特别多的县、市辖区不超过29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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