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52: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07页(730字)

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它是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准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我国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了解诉讼内容的权利;有要求调查证据的权利;有辩护、答辩的权利;对传唤的证人、鉴定人等有发问的权利;对调查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辩论结束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有表示不服,进行上诉的权利;等等。辩护人有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

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应诉;被告有权反诉,原告有权答辩;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经受诉人民法院许可,都有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等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都要加以贯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更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侮辱。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行使检察权,要求予以纠正。

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是相对应的,法律赋予诉讼参与人享有诉讼权利,也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所应履行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