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59: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35页(255字)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矿藏所有权有不同的规定。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央和地方矿业机关是矿藏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管理权。凡申请探矿、采矿的国营或集体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执照后,即获得探矿、采矿权。
探矿、采矿者所领的矿区,只限其自行探采,不得转让。凡违反国家法律对矿权的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开矿,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的,要追究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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