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3: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57页(438字)

指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某一新产生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事实表示承认,并愿意同它进行交往,发展正常外交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一般采用致函电、发照会、发表联合公报或签订条约、互派外交代表等方式表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当一国分裂为几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以及殖民地等成为新独立国家时,都使国际法主体在数量上有所变化,这就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问题。

国家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起点。

通常在承认后即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外交代表。

承认后,承认国必须尊重被承认国的主权地位及其作为独立国家所应有的其他权利。承认的效力一般可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起,国家承认一经宣布,就不能撤销,即使双方建交后又断绝外交关系。对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尚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承认构成说,主张非经其他国家承认,新国家不具有国际人格;另一种是承认宣告说,主张一国的存在不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承认国确认和愿意接受被承认国存在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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