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3: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62页(436字)

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确立了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规定了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如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职能,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手段。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国家财产的法律地位,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制裁一切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任何机关、企业、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而只能依靠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对划归自己掌握的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很广,除集体和个人能享有的财产外,还包括国家专有财产,如矿藏、水流、铁路、邮电通讯、广播事业、海洋运输等。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还要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制裁。

②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主体是资产阶级国家政府,客体是各种官营银行、铁路、邮政及公用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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