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6: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70页(506字)

国民党政府1936年5月4日公布,1937年5月21日修正,共八章五十九条。

它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四种方式:(1)区域选举,名额为665名。各省划分若干个选区,由地方官吏推举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为代表名额的10倍。(2)职业选举,名额为380名,候选人由各团体机关职员推选,候选人名额为代表名额的3倍。(3)特种选举,名额为155名。辽宁、吉林、黑江、热河四省的候选人由国民政府指定,西藏、蒙古采取区域选举的方式,但国民政府从推举出的人中指定3倍于代表名额的人为候选人。华侨采取职业选举的方式,但国民政府从推举出的人中指定两倍于代表名额的人为候选人。军队中的各军兵种按规定分别推举出自己的候选人,国民政府再从其中指定90名为候选人。(4)指定选举,名额为240名,由国民政府指派。

经过公民宣誓、非被剥夺公民权、非禁治产者、非精神病患者、非吸食鸦片或其它代用品者、非负刑者或被通缉者,年满20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参加选举。《选举法》还规定各级选举机关要负责选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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