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15: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03页(605字)

从不同角度对法类别的划分。

按照不同标准,法学界一般对法作如下分类:(1)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又称为宪法性法律或母法。

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为普通法的立法依据。

普通法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根本法。(2)成文法和习惯法。成文法是指有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习惯法亦称不成文法,指未经国家依法定程序制定,只是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3)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

实体法对程序法而言居于主导地位。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段的法律。

(4)特别法和一般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特定对象的法律称为特别法。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称为一般法。

(5)制定法和判例法。制宪会议、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分别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等。判例法指作为前例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一般指英国普通法或具有英国普通法特点的其他国家的法律。(6)公法和私法。这是资产阶级法学界比较普遍对法的一种分类。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古罗法学家D·乌尔比安提出,为后代法学家广泛采用。有不少法学家依公法、私法建立法的体系。这种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以什么标准划分说法也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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