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1: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17页(759字)

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具有强制性。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关系到如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根本问题。

为了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审判权可分为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经济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等。

刑事审判就是在侦查、调查和起诉的基础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便从实体上最终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问题。刑事审判职权的范围及于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

在诉讼程序上,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

审判刑事案件,运用法律武器,证实、惩办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调查证据,查明案情,明确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行使经济审判权,通过对经济案件的审判,解决经济纠纷,制裁经济违法行为,调整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行政审判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律规定应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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