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4: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26页(322字)

1942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九章二十五条。

它规定:边区、县市、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的选举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年满18岁的边区居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乡市每20~60人的居民小组选举参议员1名,县市以乡为单位,每400~600人选举议员1名,边区以县为单位,每8000人选举议员1名。单独选举的单位和少数民族地区各选议员1名。

边区、县市、乡市参议员分别每一、二、三年改选一次。各抗日政党、团体均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竞选,但不得违法。

为方便各级参议会的选举,设立相应的选举委员会。此外,还选出候补参议员若干,以递补缺额议员,候补议员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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