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6: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36页(839字)

法院负责审理经济案件的审判机构。

我国经济审判庭建立于1979年。197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应逐步建立经济审判庭。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外,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应设经济审判庭。根据以上规定,截至1981年底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293个中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

1983年9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随着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先后都设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法庭的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目前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社员、专业户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主要包括:国内一方同外商在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外商在我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在税务、劳务等方面对我国主管部门的处理持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上述4类经济纠纷案件外,经济法庭还受理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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