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认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7: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43页(497字)

一国政府(承认国)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另一国(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资格,并且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交往关系的国家行为。

承认国一般只是对通过革命或政变所产生的新政府,才采取政府承认的国家行为。它不包括通过宪法程序产生的政府变更。政府承认的方式有:向新政府致电、照会、缔结条约;与该国继续保持外交关系。政府承认基本奉行有效统治原则,即一个新政府取得别国承认,一般应在本国领土内能够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正常行使国家主权。

但抗击外来侵略的政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的流亡政府),尽管暂时失去其“有效统治”,仍为合法政府。在侵略者武力支持下的傀儡政权无权获得承认。

承认新政府就不再承认从前的政府并同它断绝外交关系。政府承认同国家承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新国家出现的情况下,承认该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其政府;而承认一个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国家。但是,在一个既存国家由于政变或革命发生政府更迭和社会政治制度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涉及其国家的承认,因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并不受政府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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