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签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0: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49页(421字)

亦称“待示签字”或“待核准的签字”。

是条约正式签署前的一种简易签署形式。指缔约谈判代表对条约草案文本已经商定,构成对条约文本的非正式的认证,须待本国政府核准,在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谈判国另有协议者除外)。

缔约谈判代表实行草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谈判代表未被授予正式签署的权力;(2)为保留由本国政府继续研究修改条约的权利;(3)谈判代表为了等待本国政府的训令。草签不是正式签署,草签之后还要正式签署,这样,条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草签时缔约国代表在条约草案上只签上自己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文则只签姓。例如,1984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周南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团团长理查德·伊文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上草签。

同年12月19日赵紫阳总理和撒切尔首相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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