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2: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57页(456字)

我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利润所得征收的税,是收益课税的税种之一。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从原工商所得税中划分出来,其纳税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课税对象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工资、损耗等项费用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

根据全年所得款额的大小,采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全年所得额分为十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所得额应用相应的那个税率计算税额。最低一级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的税率为60%,但对少数全年所得超过50000元者,则按超过部分的所得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反映的是国家与个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对于合理调节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城乡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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