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2: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58页(312字)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七条。

该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关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5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其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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