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62页(232字)
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专项款物的管理制度;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