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3: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89页(661字)

1787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

1789年3月由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正式生效。迄今已增进修正案近三十条,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1787年制定的宪法包括序言和七条本文,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宪法的目的;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正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正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范围和有关叛国罪;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宪法修正的程序;以前政府债务和已订条约的效力以及政府官员的宣誓;联邦宪法、法律和缔结的条约是“全国之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等。

修正案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

如1791年生效的关于公民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十三至十五条修正案;20世纪60年代黑人运动兴起以来所制定的关于保障黑人选举权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修正案;承认妇女、青年学生享有选举权的第十九、二十六条修正案等。另一类是有关对联邦政府组织和职权方面进行个别调整的规定。

如战后通过的关于总统任期限制和继任等问题的第二十二、二十五条修正案。该宪法所体现的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和受限制的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与平衡;联邦与州的分权;对军队的文职控制等。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程序为:修正案应由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应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多数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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