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国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8: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05页(354字)

为突尼斯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

其基本权力是通过法律,尤其是通过使预算及财政法规付诸实施的法律。国民议会议员与总统均拥有立法创议权,但总统提出的立法草案占有优先权。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下设6个常设委员会和1个非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在议会休会期间照常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议会会期从每年的10月中旬至第二年7月中旬,休会期间,应总统或绝大多数议员的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国民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下届议会的选举应在本届议会期满前30天内进行。本届议会于1986年11月2日选举产生,由宪政党、劳联、农联、妇联和工商联组成的“爱国联盟”的125名议员候选人全部当选。

议长哈茂德·梅萨迪。1988年10月又选出新议长萨拉赫丁·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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