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全国人民议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1: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15页(392字)

为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议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修改宪法;制定和通过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建立人民议会各委员会并就其常务委员会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总统出访的有关事宜;批准国际条约;决定大赦、减刑;调整省、县、市行政区域的划分等。人民议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解放阵线党提名,经全国人民议会选举产生,在议会闭会期间行使议会职能。人民议会每年召开两次常会,由国家元首主持,会议法定人数必须半数以上代表参加,表决决议时,超过与会代表半数即可通过。全国人民议会由各省、军队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议会于1977年12月选举产生,本届议会于1986年12月组成,共有议员250名,候补议员10名。

1987年1月13日,选出由2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议长塞利诺·多斯桑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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