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3: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19页(437字)

1886年8月国民议会通过。

后于1910年、1936年、1945年、1957年、1968年和1979年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迄今仍然施行。修改后的宪法除序言外,共二十二章二百一十八条。

该宪法规定:哥伦比亚共和国主权属于国家,一切公共权利由国家赋予。

国家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

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

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执行宪法规定和对政府进行政治监督的权力。

行政权属于总统和部长组成的政府。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有权干预经济,确定、撤销和合并各部、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宣布紧急状态,中止执行法律,签发并颁布实施议会通过的决议。

司法权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行使。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官组成,任期8年。

检察机关职权由国家检察长、国家总监及其下属人员行使。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任命,任期为6年,不能连任。

国家总监由众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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