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5页(615字)

①指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行使的除财政权以外的监督政府的权力。

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监督权通常表现在对政府的质询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对政府进行调查的权力,对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等方面。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通常表现在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等方面。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的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②指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法律也规定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利,但事实上人民群众是享受不到真正的监督权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不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而且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我们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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