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5: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5页(236字)

指人民法院对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暂不收监羁押,令其取保监外执行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与缓刑和假释不同。

罪犯在取得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仍应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而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犯新罪,就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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