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6: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9页(334字)

原选举单位或国家立法机关对被选举担任公职者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的代表。但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原选举单位无权罢免议员。

议员的罢免要经过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才能成立。

国家立法机关对被立法机关的代表选举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法定程序,也有权予以罢免。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席、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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