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6: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0页(331字)

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审判长同意而中途退席的,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缺席者往往是被告人一方。若原告缺席,可按撤诉处理。

如:对于离婚案,如果证实被告人有2年以上下落不明,又与配偶及家庭均无任何联系,或通知后仍未到庭的,可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并不带有惩罚性,因此不能说明缺席一方一定败诉,缺席一方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保护。缺席判决与当事人双方均到庭所作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确定,必须遵照履行,不得以未到庭为由拒不执行。

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缺席的当事人,并通知其上诉权、上诉法院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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