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责任制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7: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2页(411字)

简称租赁制。

承租者以支付租金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而获得企业经营权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依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企业的所有者(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租给承租者,形成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责任制。

租赁经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者的关系。

租凭经营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从事合法经营。租赁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由于企业独立性很大,难免在经营上产生一定的盲目性;(2)由于租赁关系是资产支配权的暂时让渡,承租者有可能产生短期行为;(3)在租赁企业中,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扩大会存在一定困难。

目前租赁形式有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企业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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