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9: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8页(291字)

“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

通常由单行法规或民法给予规定,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由于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短,因此也有“短期诉讼时效”之称。其时效期间的长短,根据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而定,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提出请求,以便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尽快结清债务,处理财产权益上的纠纷。

如我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货运合同当事人相互要求赔偿或退补应用的有效期间为180天;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有效期间为60天。

《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特殊诉讼时效为4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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