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性规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2: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51页(293字)

指准许在法律适用中某一部分引用其他法规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所引用的法规均是已有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规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其中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为已明文规定的现行法律规范。再如我国海洋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解决。民诉程序在民诉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该规定即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准用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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