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04: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60页(405字)

于1979年12月18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3月1日开放签字,1981年9月3日生效,共三十条。

公约指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等方面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妨碍或破坏在男女平等基础上享有或行使此种人权和自由。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将男女平等原则列入本国宪法或法律中;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力谋妇女在各方面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保证与男子平等行使或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就业、保健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中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审查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

1980年9月29日,我国批准了该项公约,但声明对其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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