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78页(403字)

用语言或行为故意诱导,唆使他人决心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语言或行为的唆使、诱导方法包括授意、怂恿、劝告、请求、侮辱、嘲笑、收买、诱骗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教唆犯成立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教唆者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未下决心;被教唆犯的犯罪行为必须与教唆人的意图相符合;教唆人必须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者已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已有犯罪意图并已有决心的人进行教唆不能成为教唆犯,只能视教唆人为从犯。对教唆犯,各国刑法原则上都按被教唆的罪名来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危害极大,因此,全社会都应支持、关注严厉打击教唆犯的工作,这对于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的安定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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