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4: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0页(417字)

菲律宾共和国立法机构。

菲律宾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包括24名议员,参议员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6年。众议院议员不超过250名,其中80%由各省、市和大尼拉区的选举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20%由全国或地区性政党、社团按政党名录制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3年。1987年颁布的新宪法规定,在该宪法实施后连续三届众议院选举后,各政党,社团的众议院议席减少一半,余下的半数将从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和社会各界中选举产生。

按照宪法,国会有审议批准国家年度财政拨款计划的权力,有权向政府各部门提出质询。经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宣布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也可授权总统有限制地行使适当的特别权力。

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批准并签署方能成为法令,法令如遭总统否决,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重新通过,仍成为法令。总统接到议院的法案后30天内未签署或否决,法案即成为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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