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4: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34页(310字)

1978年8月16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共二十四章一百七十二条。

该宪法宣布,斯里兰卡是一个自由、主权、独立和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名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佛教处于最高地位。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国家的立法机构为议会,实行一院制。修改宪法须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国家行政机关为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

内阁部长由总统与总理协商后,由总统任命。

国家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司法机关。

此外,该部宪法还就公民投票、选举权及选举、财政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