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26: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43页(292字)

1982年8月21日由议会通过,10月生效。

该宪法是在对1976年宪法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为现行宪法。共四篇二十章三百条。它规定:葡萄牙为民主的法制国家,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民主化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政治权力属于人民。

政治权力机关包括:共和国总统、共和国议会、政府和法院。总统任期5年,由普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议会任期4年,由普选产生,宪法和法律均须议会通过。政府由总统任命,政府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

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和政府。总统统率国家武装部队。议会可在宪法颁布5年后或经全体议员4/5提议对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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