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0: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64页(497字)

①即普通法律。

同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相对称,指根据宪法规定不需要经过特别程序制定的法律。②特别法的对称。此种意义上普通法又称一般法。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划分一般有四种:(1)按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普通法;适用于国内一定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

(2)按法律对人的效力分,对所有公民适用的法律称普通法;只对一部分公民适用的法律称特别法。(3)按法律适用的事项分,适用于一般事项的法律称普通法;适用于特定事项的法律称特别法。

(4)按法律生效的时期分,和平时期的法律称普通法;非常时期(如战争时期)的法律称特别法。③亦称习惯法。

指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开始形成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由国王的诏书敕令、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院与法官的判例等组成。因具有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意思,故称。从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1)英国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均包括在内。

(2)英美等国的判例法,同“衡平法”相对称。不论属于何种含义,英国法律大部分由判例法构成,故英国法系亦称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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