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71页(358字)

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缓执行其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在判处主刑之外又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的执行不因主刑宣告缓刑而受影响,在判决确定之后,附加刑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执行。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