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3: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80页(402字)

1965年12月颁布,共七篇一百零五条,为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总统任期4年。议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可决定罢免总统。

新加坡的行政权力属于总统,由总统或内阁授权的部长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

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议会通过的法案经总统同意即应成为法律,这种法律自政府公布之日或由法律本身规定的日期起生效。总统依照规定有权解散议会。取得新加坡公民的身份必须在出生、世系、登记或注册、入籍方面符合本宪法规定。

新加坡公民资格的剥夺依宪法有关条款执行。国家设立公务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公务部门的成员进行任用、核定、调动、安置、奖励及解决有关福利事宜。

此外,该宪法还就国家财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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