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5: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94页(385字)

1926年5月23日公布,后经多次修改,为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和完全主权的国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依照宪法规定,在部长协助下,行使执行权,负责签署颁布法律、缔结并批准国际条约、任免部长并从中选总理、主持国家庆典活动等。

国民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构,非经议会通过,不得颁布任何法律。议员选举产生,代表国家,可兼任部长职务,在任期内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法律草案、不信任案和财政法案。

国家司法权由各级各类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以黎巴嫩人民的名义宣布并执行判决和决议。全体黎巴嫩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

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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