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5: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95页(346字)

1949手5月23日公布生效,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为国家的根本法。

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除序言外,共十一章一百四十六条。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相同数量各州代表共同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经联邦议院选举产生。

联邦议院有权依法对现任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联邦总统可以根据联邦总理的提议解散联邦议院。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基本法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行使。基本法是根据美、英、法等国关于在德国西部战区制定宪法的决定制定的,有效期到德意志民族实现统一并制定新宪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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