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厅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6:15: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1页(341字)

①清末和北洋政府设置的各级检察机关。

宣统元年(1909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规定:于各级审判衙门分别配置检察厅一所,即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总检察厅。各级检察厅分别配置在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内。总检察厅设置厅丞、检察官等,其余设检察长、检察官等。

其职权为: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等;对民事案件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等。对审判衙门应独立行使职权,但不得干涉推事的审判或掌理审判事务。北洋政府时期,除将厅丞改为检察长外,基本沿用。

国民党政府一度曾将审判与检察机关合并于法院之内。②日本检察机构的名称。日本法务省下设有最高检察厅、东京高等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和东京区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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