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庭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6:16: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7页(408字)
亦称“常设仲裁法院”或“常设公断法院”,是国际仲裁机构。
根据1899年在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负责仲裁缔约国间诉诸仲裁的案件。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任命至多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庭仲裁人总名单,任期6年,连选得连任。遇到缔约国提请常设仲裁法庭解决争端时,由当事国从仲裁人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法庭进行仲裁。对争端的仲裁程序,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中所规定的规则,也可以另行议定规则。
公约规定的程序规则要点是,提请仲裁的国家应签订仲裁协定,明文规定仲裁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办法,赋予仲裁法庭的特别权力、开庭地点、使用的语文等。仲裁评议秘密举行,一切问题由仲裁人多数决定。
裁决不得上诉,其费用由当事国平均负担。常设仲裁法庭的常设机构是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均设在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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